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b****238)及由原告保证的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9495.4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b****238),原告将位于赤壁市新天地c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出售给被告**房屋总价344571元,被告支付首付款后,余款以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