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413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5天×100元)、营养费2400元(80元×30天)、护理费4500元(150元×30天)、精神损失费1000元,以上合计:12536.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7日,原告在定安县塔岭一私人住宅工地看工地期间,被告到工地安装管道,因口角问题,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随后,原告到定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2023年11月27日进行手术治疗,2023年12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4136.33元。出院后...(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