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答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完全是在进行恶意诉讼,其在本案之前已经连续提起了五起诉讼,并且先后提起了三次诉讼保全,用于查封早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款项,导致被告数年未能够领取相应的款项。希望法庭能够进行判决。另外,原告在本案前也已经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希望能够驳回起诉。
第三人康**公司以及广*科涵公司均未提交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华代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由程树军任监事,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杜**、严**。2012年5月,秦*入职华代公司。2017年4月26日...(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