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天鑫*******(以下简称天鑫昊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万*******(以下简称万盛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鑫昊化工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天鑫昊化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盛工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l.2021年9月22日,在万盛工贸公司厂内,由当时厂长王*全现场验收沥青34.51吨,然后卸载,因此沥青未存在质量问题。万盛工贸公司给天鑫昊化工公司出具过磅结算单一张,且厂长王*全在过磅结算单上面签名,故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万盛工贸公司的行为...(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