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正固文化公司在郸城县××道××道××期项目2018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郸城县王*大悦城一期项目**幢**层**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共63.6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8.06平方米,公摊面积15.5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3849.79元,总价245000元买受人应在2018年8月27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合同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约定:第九条规定:上平方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付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逾期交付的责任: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0....(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