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刘*、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52224.78元;2.判令太平洋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8时45分许,被告刘*驾驶湘cl××××号小汽车,沿湘潭县潭花线由河口镇华中村高司岭往河口镇方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与原告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湘潭县中医医院治疗243天。经湘潭市惠景...(本文书还有2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