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5746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8月29日,原告就其所有的粤ux××**号**菱货车线上向被告某某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第4点载明,“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单》的...(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