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为与被告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乙**支付原告甲**定作纸箱货款47430元。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按照被告乙**的要求完成定作纸箱工作。被告乙**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甲**名下账户汇入50000元,原告甲**于次日向被告乙**出...(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