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前海****************(以下简称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袁**、袁*、袁**、袁**、袁**、罗**、樊**、凌源市行*********(以下简称行安运输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以下简称富德财险龙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负担诉讼费;2.所有诉讼费用由唐*、袁**、袁*、袁**、袁**、袁**、罗**、樊**、行安运输公司、平安财险丹东中心支公司、富德财险龙港支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在樊**承担30%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1.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罗**疲劳驾驶辽nn××××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樊**驾驶的湘au××××车辆,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罗**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且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负事故主要责任。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路边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负事故次要责任。联动云汽车租赁长沙分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不负...(本文书还有6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