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雷*、一审被告淮北市不******(简称市不动产中心)及一审第三人马**不动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3)皖06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李**宇,被上诉人雷*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一审被告市不动产中心负责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陈*、翟**,一审第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22年5月12日,市不动产中心给周**登记并颁发的皖(2022)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6日,马**与其前妻高佳音(2020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与雷*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人民路北中泰广场(三期)1#**室房产以67万元价格出售给雷*,并承诺在房地产权...(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