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归还原告马*借款55000元及利息30433元(利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的利息亦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4日和2018年5月5日,应被告黄**夫妻俩的要求,原告马*将55000元...(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