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共计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累计人民币1112元,损坏二辆车的车门玻璃,经鉴定,车损价值累计人民币46元。
2023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将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出租车车门拽开,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约100元;2023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将被害人朴某某停在路边的起亚牌福瑞迪汽车车门拽开,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2023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将被害人石*停放在路边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门拽开,盗走车内2盒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香烟,经鉴定,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32元;随后,被告人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通过用石头砸车玻璃方式,将被害人贾**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车门打开,盗走车内人民币约70元和二瓶红牛饮料,经鉴定,车玻璃损失及红牛饮料价值共计人民币31元;
2023年3月8...(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