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二道区福**********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道区福**********的经营者岳明奎、被上诉人景德镇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道区福**********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字****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依职权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元,无任何依据,存在明显错误。1.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存在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元,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存在错误。2.很多同行被起诉,都是经过景德镇陶***的“钓鱼”行为而获得的侵权证据,被上诉人存在通过诉讼进行盈利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保障合法权利的立法初衷,损害了法...(本文书还有3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