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粒子**********(以下简称粒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粒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我方的过错,是被上诉人恶意拒签。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人事部均未做出过要开除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故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协商解除并不能等同于违法解除或开除。
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粒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不支付孙*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7114元、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孙*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1日,孙*以粒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本文书还有3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