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标准某股份有***因要求被上诉人某市某区*****(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履行安*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股份有***的委托代理人范**,被上诉人某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黄*,第三人某石化有***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股份有***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某委会依法履行拆迁补偿义务,依法给某股份有***补偿安*重建加油站土地4亩;2.本案诉讼费由某委会承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某石化有***2005年在商都路(原郑*路)14公里处营岗村北建设瑞华加油站。加油站所占地块原属于某市某区明湖办事处营岗村集体所有。2007年5月通过招标方式,该地块出让给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因福蒙特物流项目建设,加油站面临拆迁。
因加油站迟迟未拆除,郑州市郑*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某某委会分别于2008年11月18日、2009年5月7日发文安排部署案涉加油站拆迁事宜。...(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