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38岁,1983年5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于**上诉请求:1.驳回被于**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诉讼主体错误,于**是大庆市盛鑫亿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赔偿主体应为该公司。于**是该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是履行职务期间。二、上诉人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其向修车单位转账1万。
元费用,但其并非责任主体,而是代公司履行责任,故一审对此认定...(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