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2月25日1时许,许某应购毒人员韦某购买毒品请求并收取韦某1100元的微信转款后,联系被告人黄*欲购买一小袋“k粉”以及一杆“电子烟”,而后黄*来到柳*市鱼峰***小区附近的潮汕粥店门口以11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将一小袋毒品“k粉”以及一杆“电子烟”贩卖给许某,随后许某在潮汕粥店将该毒品“k粉”及一杆“电子烟”交付给购毒人员韦某。
2.2023年3月7日23时许,许某应购毒人员韦某购买毒品请求并收取韦某400元的微信转款后,联系被告人黄*欲购买一小袋“k粉”,而后黄*来到柳*市柳*区**街中国银行附近以4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将一小袋毒品“k粉”贩卖给许某,随后许某在中国银行附近将该小袋毒品“k粉”交付给购毒人员韦某。
3.2023年3月24日23时许,许某应韦某购买毒品请求并收取韦某400元的微信转款后,再次联系被告人黄*欲购买一小袋“k粉”,而后黄*来到柳*市城中区***路****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将一小袋毒品“k粉”贩卖给许某,随后许某在本市城中区*...(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