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诉昆明市晋宁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收费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2)云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2)云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2.裁定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准予立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某**自2013年5月28日向昆明市晋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交纳第一笔款项至2020年11月11日昆明市晋宁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最后一笔款项退还,昆明市晋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时间应该持续至2020年11月11日某**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的起诉时效规定,一审法院应该受理本案二是昆明市晋宁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行为已经违法,某...(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