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四平市某*、四平某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苑**、被告四平市某*委托代理人边*到庭参加诉讼,四平某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1992年6月15日,原告由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到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1995年8月15日到四平某化*****动力车间工作,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憨厚。2002年12月30日由于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因个人需要缴纳社保,涉及工龄问题,需要提供档案相应资料,申请人本人也进行档案寻找,并在曾就职单位(四平市油脂化工总厂)开出工资证明,由于其他资料个人无能力找到,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