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以下简称武山信合)与被告武山县荣********(以下简称荣晟合作社)、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山信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晟合作社、黄**、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信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晟合作社偿还贷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1853821.6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并判令荣晟合作社偿还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3.65%计算);2.判令荣晟合作社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100元;3.判令黄**对以上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对黄**抵押的位于武山县城...(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