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艾**与被告高**、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提江艾买提,被告高**,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还押金53,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损失58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5.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制砂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53,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采购相关的机器设备进行工地施工,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高...(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