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案外人严某一审以证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接受了法庭调查,其认可其转给黄**的钱是受叶**委托所转。2023年1月3日黄**向中山某公司转账支付22000元,其提交的银联账单截图均显示“交易关闭”。
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关系。从时间上看,叶**先出具了借条,次日黄**才转账支付款项,并且后来叶**还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又委托案外人严某偿还过部分款项,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证实讼争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叶**称自己是醉酒状态下被诱导签借条,本院觉得难以置信,...(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