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华***********(以下简称华厦旭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厦旭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给付华厦旭冉公司2015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18148.2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北京市供暖收费价格是政府定价,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锅炉燃气供暖30元/建筑平米。北京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林**9元/平米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认定樊家村农民拆迁户9元/平米,也是基于北京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