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南**共同偿还原告林**借款5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8%计算,从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徐**、南**负担。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南**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南**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0.8%。2021年9月20日,被告南**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南**向林**借人民币58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按利息0.8厘。被告南**在借款人处签名并书写借款日期和身份号码。后被告徐**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名并写上身份号码。2023年3月24日,原...(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