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北京恒安********(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被上诉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2、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王*不承担侵权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廖**、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王*暂时堆放物品的行为与引发火灾致廖**烧伤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火灾原因已排除系杂物自燃,不排除侵权人遗留火种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王*与侵权人为共同实施危险...(本文书还有2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