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双马********与被告李*、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双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被告李**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双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42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二被告租赁原告车辆使用,二被告先后租赁×××、×××、×××三辆车使用。2018年12月19日,被告李**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付原告租金300000元未支付,并承诺2019年2月5日前还清,但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李*辩称,对欠条中的金额认可,我个人承担,与韩**无关,但原告主张的2019年1月以后的租赁费,我不应承担,因为欠条已经对双方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
韩**辩称,租金已经付了,其中×××车辆登记表中的签字并非本人,其余两个登...(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