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孙**、孙**因与被上诉人夏津县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孙**、孙*彦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668,109.7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主张孙*入与被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证明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提交生效一、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与上诉人通话录音、被上诉人作为雇主为孙*入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单、投保单等相关证据从证据效力上看,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投保单的证据效力高于《城区街道清运保洁承包合同》和《道路清扫承包协议书》的效力从时间上看,《城区街道清运保洁承包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1日,《道路清扫承包协议书》签订于2019年8月1日,而被上诉人为孙*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被上诉人后期的法*行为推翻了以前的法*行为,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夏津县鄃城清运站属于合格的承包者,夏津县鄃城清运站完全可以...(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