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欠款14200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行业拆借资金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执行之日以及保全保险费500元、162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村民关系。原告原系做挖掘机的工作,2017年9月4日,被告郭**找到原告(因原告承包村委会工程),至东辽县东沟村的村部挖掘机平整场地、院墙、台阶等基础工作,被告当时只付了部分工钱,还欠工钱17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