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新华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新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告的用工单位赤峰市国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建筑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附加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合同号是887966560913,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数为200人(不记名方式),约定被保险人是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