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苏**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67291.6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段**驾驶三轮车,沿唐河县北京大道南段小张庄路口附近(唐河县星江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500米附近)自南向北驶入道路时,与沿北京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苏明原驾驶的豫r×××××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苏明原及乘坐人原告苏**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明原承担次要责任,段**承担主要责任,苏**不承担责任。原告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66303.59元,伤残尚未鉴定。现为赔偿协商无果,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段**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其愿意在法律规定内承担责任。事故发...(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