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山区某**********(以下简称某某业主委员会)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房保中心)撤销备案决定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9月9日,铜山房保中心对某某业主委员会(首届)进行了备案***小区的总户数为1992户,总建筑面积为35.98万平方米,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为27.66万平方米。
2020年11月,铜山房保中心接到***小区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举报材料,其中载明***小区成立业委会过程大部分业主不知情未参与……2、部分业主代表的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所有业主代表均不具备代表资格……4、业委会候选人推荐办法不合法…***小区业委会不称职……”等情况。后铜山房保中心采用谈话、走访、约谈的方式进行了相关调查。
2022年1月8日,铜山房保中心的物业管理科向某某业主委员会作出《告知函》,载明***小区于2020年1月6日***小区业主大会筹委会;2020年6月20日-6月22日通过自荐(推荐)产生了60名业主代表;2020年8月16日召开***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2020年9月向我单位报送***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2020年11月初,我单位与新区街道办事处分别接***小区部分业主反映‘首届业主代表推荐(自荐)产生的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参会的业主未达到法定人数和面积,侵害了业主权利’,并要求予以查处我单位接到业...(本文书还有6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