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海得********(以下简称南京海得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益德********(以下简称山东益德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1)鲁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海得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咨询服务费270000元,并以27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莒州集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协议》)第2.1款及2.2.1款约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装机服务,因此咨询服务费总额应该为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咨询服务费27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只有在以提供实际装机为前提的情况下,咨询服务费才产生,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莒州集团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