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崔**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4)鲁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通过互联网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4)鲁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某甲公司不支付崔**保险赔偿金154000元(上诉金额154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崔**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保险事故崔**申请理赔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崔**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本文书还有5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