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李**、被告太平洋保险长沙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1074.4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0日07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湘ak××××号小型面包车沿湘潭县河口镇石枫村村道由石湾加油站往林泉方向行驶,行经石枫村枫树塘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刘**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县某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被送往湘潭县中...(本文书还有3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