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以下简称二七社保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9日,张**在河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包的建设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后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1921号判决书),认为张**主张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5245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二七人社局)出具豫(郑)工伤认字〔2022〕0331000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此次受伤系工伤。2023年3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0625号判决),认为某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违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应由用...(本文书还有5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