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以及原审第三人贵州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3)黔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8月0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该两项诉请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人诉请对应原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一审起诉之前已经取得贵阳市住建局报批相关文件,可证实政府部门为维稳化解信访事宜,就案涉标的在上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产权手续。上诉人也在积极与政府对接办理相关手续,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协调各管理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只是需要充分的办证时间,并非不能办理产权手续,政府部门与上诉人均在积极为办理产权手续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以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况且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承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期限至今未届满(承诺在72个月之内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被上诉人,即期限至2025年10月26日)。基于此,原审法院在未充分查清客观事实基础上,简单粗暴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交易稳定性,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考虑大批量案件可能会跟风起诉的社会问题。二、...(本文书还有6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