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冯*、邓*、邓**、邓**、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邓*、邓**、邓**、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在其继承邓*4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利息42,000元(100,000元×年利率0.6%×70个月,2018年12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是生意合作关系,2018年9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邓*4酒店供货,送货地点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酒店,货款总计126,900元。邓*4已支付26,9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原告100,000元未付。2022年11月,邓*4意外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付款均无果。故原告提起诉...(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