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邓**、莫**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莫**、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莫**、邓**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房归邓**单独所有的约定;2.撤销莫**、邓**将原登记于莫**、邓**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归邓**单独所有的行为[现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7号。](价值约70万元);3.确认莫**、邓**各占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份额的50%;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起诉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604民初****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莫**向原告王*支付货款85993元及其利息等。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粤0604执****号,但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查了解,两被告于2006年2月21日在湖南省益阳市桃花江民政局自愿...(本文书还有4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