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李*虚构事实,乔*与李*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涉及的500,000元并非材料款,李*没有向乔*采购任何“大棚材料”,乔*从来没有从事过买卖“大棚材料”的业务案涉500,000元实际情况是李*欲自己承建案外人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某一项工程而向其支付的保证金,乔*作为双方的中间人,代李*向该公司转交保证金乔*收到李*的第一笔保证金300,000元后转交给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于好意向李*出具收条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仅凭孤证“收条”,未对合同达成的过程等事实进行核实,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缺乏依据,李*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若法院认定乔*与李*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应支持李*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收条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李*从未向乔*主...(本文书还有5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