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诉被告傅*、周*、胡*、邓**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玲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第一次庭审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除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及利润共计200万元及利息(其中1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27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付清时止,45万元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了《贵州鑫海矿业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三公司输油、气管线沈阳铁岭段两个建设项目联合开发股东协议》,约定该项目出资500万元,由原告傅**负责对外融资150万元,被告傅*对外融资350万元,月息三分五厘。原告傅**、被告傅*对外融资的500万元人民币,由被告胡*、邓**拿杠家东宏上城全部股本金30万元作担保,具体操作由傅**负责,另外胡*、邓**拿福利院建设项目担保,一旦出问题胡*、邓**要拿此项目负责500万元资金25%的全部责任,另出手续为据。周*占500万元中50%的股权,必须负责250万元借款的责任,一旦运行出问题,周*必须担保周*借款250万元,中途胡*、邓**有工程必须拿入担保。傅**、傅*有权处理周*的车、住房和所有项目。投资本金经股东讨论决定由傅*在垫江中国银行开户,傅**掌握信息,胡*、邓**掌握银行卡、卡号为62166132000********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与被告按照《贵州鑫海矿业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三公司输油、气管线沈阳铁岭段两个建设项目联合开发股东协议》履行,现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投入使用,工程目前收入696.7448万元,尚欠300万元未收回,现原告与被告多次清算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傅*辩称,1.根据原告诉状的陈述本案合伙暂未清算,是否有利润尚未可知,原告退回投资款及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撑;2.根据合伙公用账户的收支计算,现暂无利润可供分配;3.原告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综...(本文书还有8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