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09267.92元(医疗费10958.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4天=720元、营养费15元/天*60天=900元、交通费5654.5元、残疾赔偿金(24657+5703)*1.84*0.1*10=55862.4元、误工费55569元/年*4个月=18523元、护理费80元/天*84天=672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3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王**驾驶苏j×××××机动车,沿亭湖区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原告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往东行驶,因被告王**驾驶机动车判断操作失误,造成苏j×××××车身后侧右视镜部位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该事故导致...(本文书还有4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