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以下证据,本院不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1.证人黄某2(黄某1之父)、李*、胡*关于听到证人黄某1说孩子是被“摔下去”或者“扔下去”的证言。该证言系传来证言,本质上仍属于黄某1的证言。根据黄某1的解释,其在得知孩子心跳停止后情绪激动,回想起赵**在整理孩子衣袖时嘴里说着话,其并未听清楚说什么,便以为在说“送娃娃上路的话”,所以才说“赵**把娃娃扔下楼了、摔下来了”,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自始至终否认赵**有“扔、摔”等带有主观故意的动作。站在当时的场景分析,孩子从赵**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黄某1作为生母极易产生上述感观,关于“赵**把娃娃扔下楼了、摔下来了”的陈...(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