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45万元(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9000元计算为698099.9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4倍暂计算至2024年3月26日为242952.5元,利息已支付45万元,利息尚欠491052.49元),合计941052.4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6日,被告因承包的工地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