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丽江**********(以下简称丽江建福公司)诉被告云南省通*************(以下简称通海杨*兴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被告于2020年3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云07民辖终****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202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疑难复杂,本院经审批延期审理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江建福公司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因不能返还执行标的物砂箱292.9095吨及木模7套的折价赔偿款共计1776228.2元(砂箱:292.9095吨×6000元/吨=1757457元,木模:7套共计18771.2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折价赔偿款177622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1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248671.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1999年9月22日所签订的《铸件供货意向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铸件供货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生产本厂所需机床铸件毛坯,原告提供专用砂箱及产品木模给被告使用,但砂箱及木模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不能...(本文书还有5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