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曲秀荣生于1939年,计算五年,数额为34750.34元/年×5年=173751.7元;2、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丧葬费,原告请求34152元,本院予以支持;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费用,按十天计算,因原告邱**、邱**、邱**已超退休年龄,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故数额为10天×129.51元×2人=2590.2元;
上述原告因曲秀荣死亡产生的损失合计230493.9元,本院予以认定。
五原告损失合计为248811.7元。
因交强险内不划分责任,被告人民财险聊城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南阳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原告...(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