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金**、潘**与被告广东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金**、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广东省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金**、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723312.66元(1、医疗费自费1151662元,其中被告医院住院费6.3-10日医疗费自付368361元,3.10-7.7医疗费已预支50000元,心脏移植费20000元,基金会支付心脏来源费用200000元,被告安排的检查费用13300元,医疗费未结算约500000元,2、交通费3000元,请法院酌定,家*往返浙江和广东办理丧事的交通费,有票据部份1953元,3、住宿费...(本文书还有14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