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雷*因与被申请人芜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申请再审称:1.雷*主张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本案法律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作为行业标准,自实施以来,即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机关使用至今,二审法院却以非强制性规定否定其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后又以案涉车位满足其要求,承认该规范的法律效果,前后表述不一。住建部回复认为“小型车库的净宽以2.4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按照此标准测量,案涉车位也仅2.29米,其宽度也小于2.4米最低标准宽度。2.二审期间雷*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和案例,二审判决书径直认定雷*无新的证据提交,案件事实审查...(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