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第三人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23)粤207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及(2023)粤2071执诉前调****号执行裁定书;2.立即停止对位于中山市**路**号**花园**期**幢**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3.确认位于中山市**路**号**花园**期**幢**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为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第三人谈**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3月24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的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且第三人不负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其中离婚协议书第3、4条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中山市**路**号**花园**期...(本文书还有5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