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与被告韦**、上林县西******(以下简称西燕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西燕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石**到庭参加诉讼。依原告的诉请,追加上林县西燕镇云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灵村委会)、上林县西*************(以下简称下水经联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西燕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云灵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下水经联社的负责人覃自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55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2日14时许,原告蓝**搭乘巫相飞驾驶的桂a×××**号两轮摩托车沿s52上林连接线由西燕往大丰方向行...(本文书还有5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