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齐**、白**、赤峰某保***1(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赤峰某保***2(以下简称:保险公司2)、赤峰某保***3(以下简称:保险公司3)、第三人内蒙古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2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保险公司3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第三人保险公司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白**及被告保险公司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3525.23元、伤残鉴定和诊疗费2858元、固定支具费390元、伙食补助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0650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63.28元、精神抚慰金3600元、误工费32171.4元、护理费13741.2元、营养费6000元,以上合计322263.91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日5时44分许,被告齐...(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